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網路購物解約資訊不清 7天鑑賞期可延為4個月

 

網路購物很方便,但事後糾紛也不少,新北市法制局今天表示,消費者如果遇到企業經營者不提供聯絡資訊時,可依消保法主張7天鑑賞期應從資訊提供後的次日起才開始計算,而且消費者的交易解除權從收到商品後的4個月才會消滅,也就是此時的鑑賞期不是七天,而是四個月。(李書璇報導)

網路購物糾紛多,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近日連續接獲多起消費者打電話詢問表示,依消保法規定網路購物7天鑑賞期,但很多業者都沒有留下聯絡方式,無從解約退貨的話要如何處理?對此法制局表示,從10511日起,對於消保法上「訪問交易」或「通訊交易」的特種交易,如果企業經營者未提供消費者相關解約資訊,則 7天解除權(鑑賞期)應該從業者提供解約相關資訊的次日起算;如果業者不願提供解約資訊,則契約解除權將從消費者收到商品(服務)後,還要再經過4個月才消滅。

資料來源:http://goo.gl/brplte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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